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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城市私房的社会主义改造
2011年04月01日 08:28 来源:当代中国史研究 作者:赵胜 字号

内容摘要: 新中国成立后,新民主主义的房屋政策明确保护城市私房的所有权和经营权。1956年以后由保护转变为改造,1958年时达到高潮,至1964年全国范围内的私房改造基本结束。公私合营和国家经租是主要的改造方式。由于改造中使用了整风和群众运动中一些“左”的做法,致使改造工作过头,遗留下来一些问题。

关键词:上海;城市私房改造;公私合营;国家经租

作者简介:

  私房改造是指对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至1963年底,全国纳入改造的私房面积“约有1亿平方米”[1]。通过改造,政府高度掌控了城市房屋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对解决严重的房荒问题有积极意义。但是,过头的改造也留下了不少问题。目前为止,史学界对私房改造尚未深入研究,笔者试以上海市为中心对其来龙去脉作一完整的历史考察。 

  一、政策的转变:由保护到改造 

  新中国成立后,城市公房数量不断增加,其来源主要是国民党各级机构和战争罪犯、官僚资本、外商等不同群体的房产,对这些房产的处理方式主要有接管、没收、代管、受让、价购等。此外,新建公房的数量在各城市增加较快,1952年以前共修建了可供100万人居住的住宅,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前3年修建了3000多万平方米住宅。[2]公房数量的不断增加使得私房占城市房屋的比重逐渐缩小,但私房的数量仍相当可观。据对北京、天津、上海等10个城市的调查,至1955年底,各城市中的私房比重平均达近60%。 [1](p.284) 

  新民主主义的私房政策明确保护私房所有权:“对城市私房所采取的方针,不能像土地改革运动中某些个别城市曾错误地实行的没收房屋,或不确定、不保护房屋所有权”,“承认一般私人所有的房产的所有权,禁止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任意占用私人房屋”。[3]

  1955年,上海市房屋总建筑面积约4580万平方米,其中属公产性质的有1184万平方米,计56900幢房屋;属外产性质的有346万平方米,计13904幢;私产2751万平方米,计230190幢;公私合营企业占有299万平方米,计10947幢。[4]私房占有集中的特征也较为明显,即少数大房主占有大量面积的房屋。上海市3184名资本家占有全市房屋面积的23.70%,其中占有5000平方米以上房屋的资本家有426名,占有房屋面积为527万平方米,占全市房屋总面积的11.5%,而占人口绝大多数的一般市民仅占有全市房屋面积的25.80%。  [4] 

  当时,私房占有较集中的现象在各城市都很普遍。如哈尔滨市近3000名房主中,占有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的小房主占总数的64.5%,占私房建筑总面积的26.92%;占有60平方米~100平方米的房主占总数的21.79%,占私房建筑总面积的19.35%;而占有100平方米以上的房主占总数的13.71%,他们的房产面积却占私房建筑总面积的63.7%。最多的一户私房面积达14万平方米。 [1](p.284) 由于私房过于集中,绝大部分私房是用来出租的。上海市私人出  租的房屋占私房总数的70%,哈尔滨为75%,青岛为72%。 [1](p.285) 

  新民主主义的私房政策明确保护私房的租赁经营权:“允许私人房屋出租,租约由主客双方自由协议来订立”,“保护房产权所有人的正当合法经营”,不能“不问具体情况无条件、无限制地强制压低房屋租额”。 [3](p.7) 

  新中国成立初期,对私房所有权和经营权的保护政策曾要长期实行,“人民政府的这种关  于城市房屋的政策,不是暂时的,而是要长期实行的。” [3](p.8) 后勤部来,在全国社会主义改造运动的大环境下,“城市房屋私人占有制与社会主义建设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必须在对私营工商  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同时,对城市私人房产实行社会主义改造。”于是,“作为社会主义改造重要组成部分”[1](p.283)的私房改造已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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