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新华社西安1月 5日电(记者姜辰蓉)记者从陕西省民政厅了解到,该省日前出台《陕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并自2017年 2月 1日起施行。这一办法的出台,对依法推进陕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协调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其办公室设在本级民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灾害风险评估,制定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适时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评估和修订,提高本区域内居民应急自救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制定本级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储备库建设规划和物资储备规划,并组织实施。办法还强调,要强化自然灾害救助关口前移,推进预警响应工作。
关键词:自然灾害救助;人民政府;灾害性天气;应急;陕西省民政厅;预案;预报;居民自愿参保;预警响应工作;物资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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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西安1月5日电(记者姜辰蓉)记者从陕西省民政厅了解到,该省日前出台《陕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并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这一办法的出台,对依法推进陕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强调,要强化自然灾害救助关口前移,推进预警响应工作。气象、水利等部门应当加强灾害性天气和洪水监测预报,提高预警、预报的时效性和准确性。支持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建立政策性保险,居民自愿参保,政府给予一定补助。
办法明确,要加强自然灾害救助的协调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协调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其办公室设在本级民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救助具体实施工作。
办法提出,要加大救助准备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灾害风险评估,制定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适时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评估和修订,提高本区域内居民应急自救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制定本级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储备库建设规划和物资储备规划,并组织实施。
办法还强调,要强化自然灾害救助关口前移,推进预警响应工作。气象、水利等部门应当加强灾害性天气和洪水监测预报,提高预警、预报的时效性和准确性。支持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建立政策性保险,居民自愿参保,政府给予一定补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