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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失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参评文明荣誉
2017年04月10日 10:11 来源:新华社 作者:胡锦武 字号

内容摘要:将有关机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情况、协助法院执行情况全面纳入全省各级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村镇、文明城市、文明家庭、道德模范等荣誉考评体系。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依法履行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义务,对拒不依法履行协助执行义务被人民法院处罚的,不得参评文明单位、文明校园,已取得文明单位、文明校园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表示,人民法院对失信被执行人为公职人员的,一律通报至所在单位加强教育、监督和管理,通报至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追究党纪政纪责任,通报至组织人事部门在任职方面予以限制,通报至综治办、文明办加大对涉“公职”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惩戒力度。

关键词: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执行;文明校园;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关;协助;团体;荣誉称号;精神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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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南昌4月9日电(记者胡锦武)近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印发通知,将有关机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情况、协助法院执行情况全面纳入全省各级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村镇、文明城市、文明家庭、道德模范等荣誉考评体系。

  《通知》指出,机关事业单位要带头遵守宪法法律,并切实履行对工作人员的诚信教育管理职责。对于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领导成员(含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评文明单位、文明校园,已经取得文明单位、文明校园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得参评道德模范、文明家庭,已获得道德模范、文明家庭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依法履行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义务,对拒不依法履行协助执行义务被人民法院处罚的,不得参评文明单位、文明校园,已取得文明单位、文明校园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表示,人民法院对失信被执行人为公职人员的,一律通报至所在单位加强教育、监督和管理,通报至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追究党纪政纪责任,通报至组织人事部门在任职方面予以限制,通报至综治办、文明办加大对涉“公职”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惩戒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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