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20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机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银行业;外国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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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8号公布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4年11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7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4年11月27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
新华社北京2014年12月20日电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行,应当由其总行无偿拨给人民币或者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拨给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二、删去第十条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三项、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三、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经营本条例第二十九条或者第三十一条规定业务范围内的人民币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