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房主失去了土地使用权,要想继续使用该土地,按照温州市行政机关的做法,就得再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费,即再购买一次土地使用权。
关键词: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期限;地权;土地出让金;法律;房产;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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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温州土地出让金续费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这既是一个社会政策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问题。但这个问题要分析清楚,还得从地权制度和住房制度改革说起。我们知道,从1990年代我国住房制度改革以来,公租房逐渐演变成为了私有房,人们成为了名副其实的房主。虽是房主,但不是地主。房产是个人的,房产权的期限也是永远的,但房产之下的土地不是私有的,而是国有的,个人所有的只是土地使用权,而且这个土地使用权还是有期限的。土地使用权的期限有70年、50年、40年、20年不等。土地使用权期限未届满时,其产权结构是:私有房产、私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所有权。当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其产权结构则变成了:私有房产,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所有权。房主失去了土地使用权,要想继续使用该土地,按照温州市行政机关的做法,就得再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费,即再购买一次土地使用权。否则,失去土地使用权的私有房产就出现了地权与房权矛盾。
媒体和专业人士关心的主要是法律规定,而老百姓关心的则是财产负担。大多数人认为,当年买房时付出了几十年、两代人的大部分积蓄,可以说是倾其所有或倾其大部。满以为可以一次性搞定永享房产,结果却不是这样。几十年后,当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时,还得再次付出巨额资金。事出很多人的意外,大家难以接受。因为按照这个逻辑,公民祖祖辈辈都要对自己私有房产之下的土地使用权付费。在这里,主要谈谈法律问题。
第一,房权与地权分离引发的问题。宪法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在我国没有私人所有的土地。在国有土地之上的房产,简单的逻辑结论应该是国有房产。地权与房权一致,法律关系就顺畅,就不会有矛盾局面。但是,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核心,就是要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国有的前提下,实现房屋产权私有化。但这就会出现法律上的地权与房权矛盾。为了解决这个法律上的矛盾,我们就将地权进行了分离,把地权分成了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所有权仍然属于国家,分离出来的使用权则可归私人所有。这样一来,法律上的权利关系就顺畅了,地权中的土地使用权与房权就一致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