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全国人大常委会11月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进一步明晰了民办学校的法人属性,完善了民办高校的内部治理结构和机制,对于化解我国民办高校尤其是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办学风险将产生积极作用。
关键词:高校;风险;法律;董事会;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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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11月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进一步明晰了民办学校的法人属性,完善了民办高校的内部治理结构和机制,对于化解我国民办高校尤其是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办学风险将产生积极作用。当前,政府有关部门正在抓紧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和具体办法,在出台相关政策时,需要考虑进一步完善民办高校内部治理的各项规定,化解民办高校办学风险,为促进我国民办高校健康可持续发展,特别需要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加强党组织建设
修订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第九条为新增条款。“民办学校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该规定是对2016年中央深改组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的呼应。当前部分民办高校党组织建设滞后,党组织在学校的发展规划、人事安排、财务预算、基本建设等重大事项上的知情权、话语权和决策权有限。
坚持和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将成为今后我国民办高校内部治理的基本要素。第一,进一步完善党委书记产生办法,民办高校的党委书记需要经过省委教育工委的批准,也可以尝试扩大省委教育工委直接委派党委书记的办法。第二,党委和董事会可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委成员可通过法定程序进入民办高校董事会和行政管理机构,符合条件的董事会和行政管理机构中的党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委领导班子。第三,要建立党委与学校董事会的协商沟通机制以及与学校行政管理机构的联席会议制度。党组织特别要在民办高校举办者变更、安全稳定和风险防范等方面加强与董事会和行政管理机构的沟通协调,建立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化解机制、权益保障机制和舆情分析研判机制。第四,党委要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正常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的作用。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等都要经过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加强财务监管
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取消了之前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的条款。在过去很长的一段时间内,很多民办高校的举办者通过获得合理回报或通过虚增成本、关联交易等方式获得办学利润,从而削弱了民办高校发展的资源基础。一些民办高校的法人财产权不健全,抵御风险的能力较低。
今后需要强化对民办高校尤其是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财务监督。当前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的年检、评估、督导基本是事后应对,缺乏对民办高校的事前监督预测和过程性评估,一旦民办学校发生诸如资金挪用等方面的问题,后果已经酿成,为时已晚。今后应继续推进民办高校的资产过户,在民办学校和举办者之间建立风险分割机制,防止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状态。要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财务专门审计,强化对经费使用状况的过程性监管,并在资金流向监管基础之上建立风险预警机制。进一步探索教育发展基金专户制度,每年提取学校净收益的一定比例作为发展基金和风险基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