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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供给创新机制构想
2016年02月11日 00:00 来源:人民论坛 作者:张世红 字号

内容摘要:现有法律服务供给机制存在服务机构缺乏科学管理、主体专业水准参差不齐、服务领域单一等问题。

关键词:供给;公共法律;服务;创新机制;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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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现有法律服务供给机制存在服务机构缺乏科学管理、主体专业水准参差不齐、服务领域单一等问题。文章在剖析法律保障缺乏、决策模式不合理、需求表达机制不畅通、供给主体不完善的基础上,提出加强立法保障、健全法律服务网络、搭建信息化资源共享平台、创新法律服务供给联动模式等创新机制构想。

  【关键词】公共法律服务供给 缺陷 原因 创新机制

  制度支持与现实意义

  稳步推进并真正实现城镇化的目标,政府不仅要建立健全户籍制度、土地制度、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核心问题是要实现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逐步实现全员思维、意识、文化、生活“全融入”,实现市民化水平和质量“双提升”、实现人的市民化“同发展”,充实政府公共法律服务职能是重要途径,对城镇居民以及农业转移人口增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培养自我利益以及公共利益的维权思维、营造知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促进社会公平和谐发展、提升城镇乡村转移人口生活幸福指数的新型和谐城镇化。

  2008年10月,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在京举行,围绕如何深入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进行研究。《决定》第三章指出,加快新型城镇化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推动城乡统筹发展与加强城镇农村法律服务紧密结合,强化法制宣传教育职能与推进农村依法治理互相促进。

  司法部作为最高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在新型城镇化建设稳步发展的进程中,落实党中央以及国务院的指示精神。2014年2月,印发《意见》在司法层面就如何实现辐射乡村、全民共享的公共法律供给机制做出明确部署:强化六种工作职能,构建城乡一体化网络,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促进需求导向型发展,提供和谐安定生活保障。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公共法律服务提高到政府服务民生高度并且首次以的党的文件的形式加以公布。《决定》提出,完善城乡全覆盖、全民共享的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机制是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的网络根基,是维护城乡居民合法权益、化解各种矛盾、处理法律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的本质保障。

  2015年2月,中共中央围绕做好“三农”工作召开会议,在一号文件中强调“加强农村法治建设”的核心要求—在新时期我党要做好“三农”工作,必须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一步加快完善农业农村法律体系的步伐。

  罗豪才教授在“基层治理与软法之治”一文中谈到对于基层法治的理解:“基层和群众的联系最直接、最紧密。基层治理在整个国家治理中往往具有基础性、探索性和先导性”。推进基层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及治理体系在我国国家治理体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农村是一个巨大的潜在的法律服务市场。中国法制能够建立,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农业转移人口的这种服务能够得到满足。”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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