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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振文:法官如何说服公众?
2017年05月24日 14:34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韩振文 字号

内容摘要:韩振文:法官如何说服公众?、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论认知风格对法官决策差异形成的影响”( 17 NDJC195YB )阶段性成果).

关键词:法官;受众;法律;裁判;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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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一定意义上说,演员与法官从事的工作都是“扮演”某个角色。对于法官来说,需要在阅历积淀中不断增强审判技艺、伦理素养,探索事实与规范间的最密切联结。需要深入追问的是,法官如何才能说服受众呢?这涉及审判实践中法官的司法论证义务。

  法律王国首先仍然是一个商谈论证的舞台,这在法庭竞技场上体现尤为明显。司法裁决程序唯有通过充分的证立,才能获致正当性与可接受性,而法官在社会系统结构中扮演的角色性质也决定了其负有理性论证的义务。司法裁决程序中的法官论证不是一种自娱自乐的活动,而是对目标受众的说服技艺之展现。从社会心理学视角看,法官们虽然把大部分时间和精力投入到各式各样的裁判任务中,但他们也相当重视司法受众——当事人、法院同事、其他权力部门、政策群体、新闻媒体及一般公众——如何看待自己的决策行为,并特别留意司法受众对决策行为的预期,而这种理性论证义务的承担相当于向受众进行自我表演展示,努力达到裁判的内部自洽性与外在的合理可接受性,乃至获得较高声望与名誉。比如作为表演媒介的裁判意见书要表达清楚且充分,准确认定事实并忠实有效解释法律,这样恰好能够满足普遍受众与特殊受众(如律师)获得理由的共同心理预期需求,进而赢得他们的尊重和认可,从而自觉地支持遵守判决。

  当然需要警惕的是,法官们若是过度刻意地迎合特定偏好的受众立场,也可能会异化为当前激烈批评的“民意审判”现象,因为这样的“表演”扭曲了审判独立性的高贵品质。按照认知心理学的说法,法官们的行动部分意义上是为了在他们所重视的观众中塑造他们想要的自我概念和自身有利形象,这样论证义务包含着印象动机,即由当前人际关系所决定的持有和表达信念的目标。因为法官们想要获得多数受众的支持、留下有利印象,这可能会强化他们实现好的法律或好的政策的想法。而按照社会心理学理论的洞见,论证义务是一种情境特点的说明责任,它会显著强化法官作出裁判的努力、谨慎程度,引起对案情信息、特征和证据更为仔细客观的审查。

  好法官只坚守一种“表演”风格吗?换用法理论的用语,他会坚持基于原则和政策的“唯一正确裁判理念”吗?在法律王国里表演,恐怕这种“唯一正解”理念注定是失败的。对于这种理念失败的原因很难做出抽象的评价,它只是德沃金独白性刺猬式法学家的高贵梦想或者法学研究中的一种虚饰迷思,只存在于他描绘的“超人”法官赫拉克勒斯(Hercules)按照公平要求所作出的融贯整体的裁判理论中。即使实务中出众的法官,他们与社群共同体紧密联系共存着,也不应该取向于这种理念,毕竟有着沉重肉身的他们呈现出多面性,也无法满足“超人”典范的范导性理想化要求。

  作为有限理性人的立法者无论创制何种类型的精确法律,如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等,典型特征在于法律表达符号之语言具有模糊性、歧义性,都不可能充分地将所有相关情形都考虑进来,使其包罗万象解决所有社会问题。而真实的建制化司法裁决过程也并不是简单地依法逻辑演绎运作,而是以实践理性为基础的复杂思维认知过程。它实际上至少受到事实、法律、制度、情境、法官的价值观、法律理念、职业目标、公众意见、政策偏好、社会期待、实用能力等因素的影响,会涉及一系列广泛目标的协调,比如不被推翻、获得公众支持等,由此采用不同的解释规则或以不同方式适用解释规则,从而得出“多解”结果而非获得“唯一正解”。从认知心理学视角观察,这种“多解”结果可以用平衡约束满足的联结主义模型来解释。因为法官作为决策的角色扮演者,需要平衡无数潜在不一致的解答目标,他们并不仅仅只选择一种所要实施的行动,而是根据对各种相竞争的行动和目标的整体评价,寻求一种实现相竞争的目标间最大程度融贯的行动方案。有时在“多解”结果中很难区分何为最优何为次优,即使选择次优答案,法官也会考虑同事们及政府机构、一般公众的可能反应,尤其是合议庭法官在小团体科层制环境下做出的集体决策,对此则保持一定程度的忍耐屈从,体现出法官间内部趋于一致性联合的压力或愿望。

  好法官做出决策的可废止的性质与追求的价值意涵区别于好演员的表演风格。德沃金运用实质性权利“王牌”进行建构性诠释,要求裁判者平等关怀和尊重每个人是值得赞赏的,但他用赋予理想人格的赫拉克勒斯来叙述构造的裁判理论却是孤独苛刻的,司法裁判实践中先在的唯一正确答案并不存在。实际的判决活动会给出一个胜诉与败诉的答案,但这个答案却有错误的可能性。“唯一正解”理念的失败也在于理性论证在众多案件中不会达成一个结论,尽管法官在个案中追寻最后一个结论,以此保证依赖程序的法律确定性。例如在某些非典型案件中,双方当事人都有某种理由相信自己会胜诉,甚至在出现法律漏洞时,不仅不会产生“唯一正解”,反而出现“无解”的境况,这就需要法官通盘实质性考量,进行法律续造以填补漏洞。比如类比推理在民商事案件中的广泛适用,就得到了法律共同体真切的理解与认同。法官们努力通过规则和先例的指示追寻最后结论,有时也许并非是得出某个特定结论而是任意的结论。因为法官在特定时期面临审案压力——比如年度结案率的考核是如此之大,于是更加关注审判效率与花在审判上的平均时间。特别是基层初审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更为突出,但忙碌的法官处理案件的时间和精力毕竟有限,认知流畅度更是有限,此时简单地依据直觉法感处理案件成为他们主要关心的事。当然,好法官针对个案有时会给出一个正解,坚守着一种表演风格,但仅仅表明这是在特定时代境遇下由好的理由所支持的可接受的答案。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审判中心视域下的司法假定方法检验研究”(16YJC820009)、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论认知风格对法官决策差异形成的影响”(17NDJC195YB)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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