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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制度的地域性与国际性
2018年07月12日 00:00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人民法院报记者 字号
关键词:代理;代理制度;地域性;国际性;大陆法系

内容摘要:山西大学法学院教授汪渊智在《区域与全球发展》2018年第1期中撰文指出,两大法系代理制度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反映在立法体例上,英美法中代理与委托合二为一,但在大陆法系多数国家严格区分代理与委托。

关键词:代理;代理制度;地域性;国际性;大陆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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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大学法学院教授汪渊智在《区域与全球发展》2018年第1期中撰文指出,两大法系代理制度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反映在立法体例上,英美法中代理与委托合二为一,但在大陆法系多数国家严格区分代理与委托;在价值取向上,英美代理法追求效率,大陆法系代理法强调交易安全;在制度安排上,英美法中的代理对象是委托人可以实施的任何行为,代理行为实行非显名主义,代理权产生于双方的代理协议。但在大陆法系中,代理的对象只能是法律行为,并且实行严格的显名主义,代理权产生于委托人的独立授权。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两大法系代理制度呈现出求同存异、相互融合的趋势,具有明显的国际性,其中《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以及《欧洲合同法原则》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我国现行代理制度呈现出地域性有余、国际性不足的缺陷,例如,在对待民事代理与商事代理的关系上,许多重要的商事代理规则缺位,一些民事代理规则又过度商化。因此,我国代理制度要实现地域性与国际性的有机结合,需要汲取两大法系代理制度的精华,例如应细化职务代理的类型,明确规定代理商代理,代理行为实行非显名主义,无权代理责任应当区分行为人的善意与恶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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