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通过对1000名教师和3000名家长的调查,分析义务教育阶段家校合育的基本现状,结果如下:当前我国学校和家庭对家校合育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家校关系趋向民主,但部分教师对民主、平等的家校关系认识不到位,家长对自身权利理解也存在偏狭之处;学困生家庭是家校合育的重点,隔代抚养家庭是合育的难点,学校的主导地位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即时性沟通等低层次合育方式开展良好,但合育方式的科学性、有效性和针对性还有待深化。
关键词: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家校合育;合育意识;合育能力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洪明,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 副研究员 博士 100089
内容提要:通过对1000名教师和3000名家长的调查,分析义务教育阶段家校合育的基本现状,结果如下:当前我国学校和家庭对家校合育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家校关系趋向民主,但部分教师对民主、平等的家校关系认识不到位,家长对自身权利理解也存在偏狭之处;学困生家庭是家校合育的重点,隔代抚养家庭是合育的难点,学校的主导地位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即时性沟通等低层次合育方式开展良好,但合育方式的科学性、有效性和针对性还有待深化。
关 键 词:学校教育 家庭教育 家校合育 合育意识 合育能力
[中图分类号]G4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718X(2015)09-0030-06
一、调查设计
本次调查由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组织实施,样本主要分布在安徽、北京、河北、陕西、广东、山东、四川、江苏、吉林等9个省市。调查共发放4000份问卷,其中,教师问卷为1000份,家长问卷为3000份。教师有效问卷的回收率为73.6%,家长有效问卷的回收率为95.6%。
在本次调查所涉及的样本中,班主任占55.6%,非班主任占44.4%;中层以上干部占19.9%,包括班主任在内的普通教师占80.1%;工龄为11~20年的教师占43.6%,工龄为20年以上的教师占25.1%,工龄为5年以下的教师占16.2%,工龄为6~10年的教师占15.1%。
在家长样本中,独生子女家庭为67.8%,非独生子女家庭为32.2%;完整核心家庭为92.0%,离异等其他家庭为8.0%;就家庭收入而言,低收入者为12.2%,中等收入者为58.8%,中等偏下者为21.6%,中高收入以上者为7.4%,家庭收入情况呈现出纺锤状;从文化程度来看,最高学历在初中及以下的家长为23.6%,属于文化贫困型家庭,高中(中专)文化学历的家长为30.8%,属于文化温饱型,大学(包括大专)文化学历的家长为32.1%,属于文化小康型,大学以上学历的家长为13.5%,属于文化富裕型。
二、调查结果及分析
(一)对家校合育价值的认识:家校对合育价值认同度高,家庭对学校依赖性强
1.家校普遍高度认同家校合育的重要价值
教师高度认同合育的重要性,认为非常重要的占89.6%,比较重要的占10.1%,二者合计为99.7%。学校干部对家校合育的重要性认识要明显高于班主任和普通教师,三者认为非常重要的分别为:97.2%、89.5%和87.6%。83.3%的家长高度认同家校合育的重要意义,略低于教师6.3个百分点。
2.家长在解决家庭教育问题时对学校依赖性强
从家长对学校的依赖程度看,当家长在育儿过程中遇到问题时,84.2%的家长表示会选择寻求孩子的教师帮助,其次才是社会上的专家(9.8%)、别的家长(6.6%)、妇联(0.6%)等力量。而且,这种依赖状况与家庭文化程度或收入高低关联度不大,即无论是文化程度高低还是收入高低都大体如此。
(二)家校关系:总体趋向民主,但不平等现象依然存在,教师的主导性应该得到加强
1.家长主体意识和民主诉求增加,学校与家庭之间关系更趋民主
在“学校作出决策时是否应该听取家长意见”的问题上,84.6%的家长表示应该听取家长意见,只有15.4%的家长表示不应该,这是家长主体精神的普遍体现。很明显的是,家长学历越高,主体意识和参与要求越强烈,大学(包括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家长选择“应该听取家长意见”的比例高出平均13.8个百分点。
2.部分教师和家长在家校关系中表现较为强势,教育过程中部分教师存在推诿责任现象
虽然家长主体意识、家长和教师民主协商处理问题的意识在提高,但家校关系中仍然存在着不平等关系。对教师调查发现,61.5%的教师认为二者关系比较平等,10.1%的教师承认在家校关系中学校(教师)一方比较强势,23.4%的教师认为家长更加强势。
与此同时,在是否存在“教师将本不该家长承担的教育责任推诿给家长”问题上,4.8%的家长反映这种现象普遍存在,35.4%的家长反映这种现象部分存在,二者合计为40.2%。这进一步映衬了前文所说的家校关系中教师处于较为强势地位的现象。当然,该数据也反映了教师和家长对什么是家庭应该负担的责任这个问题看法的不一致性;或者说,在较低学历家庭看来,承担教师布置的任务是分内的事,而在高学历家长看来可能就是教师推诿责任问题。家校双方在教育中的职责需要进一步厘清。
3.对教师在家校合育中的主导地位和主体责任的认识有待提高
家校合育问题必然牵涉主体责任和主导方的问题,尽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国家政策和法律都将指导家庭教育视为学校等社会组织的职责,但教师和家长普遍对于该问题认识不清。调查显示,只有33.5%的教师认为“帮助家长提高家庭教育知识与能力,解决家庭教育中的问题,这是教师应尽的法律义务”。48.4%的教师认为这只是教师的道德义务,13.9%的教师认为教师没有这样的义务。相比而言,只有29.4%的家长认为教师指导家庭教育是学校和教师应尽的法律义务,不认同的家长为45.1%,不清楚的家长为25.4%。可见,家长的认同度更低。
值得注意的是,92.1%的干部认为教师有这种义务,但其中55.1%的干部认为,指导和服务家庭教育只是教师的一种道德义务,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从依法执教角度看,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学校和教师在家校合育中的主体责任以及指导和服务家庭的法律意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