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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爱究竟应被“倡导”还是被“要求”? ——论师爱义务的不合理性及实践后果
2016年09月30日 10:20 来源:《中小学德育》 作者:杨坚 字号

内容摘要:通过对情感派与义务派观点的分析与论证,特别是对康德“义务之爱”思想的澄清,“要求”教师爱学生被证明是违背爱的内在逻辑的,因而是不合理的。而且,被规定为义务的师爱在实践中已经引发某些恶果,既侵害了教师的正当利益,又庸俗了师爱。因此,师爱只能被“倡导”,自愿应当成为师爱的根本限度。

关键词:师德;师生关系;师爱;倡导;要求;规则;利益;庸俗化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杨坚,华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博士研究生。广东 广州 510631

  内容提要:通过对情感派与义务派观点的分析与论证,特别是对康德“义务之爱”思想的澄清,“要求”教师爱学生被证明是违背爱的内在逻辑的,因而是不合理的。而且,被规定为义务的师爱在实践中已经引发某些恶果,既侵害了教师的正当利益,又庸俗了师爱。因此,师爱只能被“倡导”,自愿应当成为师爱的根本限度。

  关 键 词:师德 师生关系 师爱 倡导 要求 规则 利益 庸俗化

  中图分类号 G41 文献编码 A文章编号 2095~1183(2016)01~0015~04

  长期以来,我们希望教师能够将爱的雨露遍洒每一位学生。虽然由于市场经济的“腐蚀”,我们对教师的要求从“热爱学生”降低为“关爱学生”,①但这一基本精神始终不渝。暧昧的是,师爱究竟应被“倡导”还是被“要求”?具体而言,当“教师应该爱学生”被写进《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时,不少人却认为这只是在“倡导”爱学生;当教师被“要求”去爱学生时,许多人都明白这不过是为了面子上好看,实际上几乎做不到。最要紧的,这不仅仅是文字游戏,而实实在在对某些教师和公众造成了困扰和焦虑。笔者认为,师爱只能被倡导,而不能被要求,教师是否去爱学生取决于自己,即遵循自愿原则。

  一、倡导与要求之区别

  要说明其中的道理,还要从“要求”与“倡导”的区别讲起。先说“倡导”。“倡导”的同义词有提倡、倡议、建议、号召,等等,在《辞海》中,意思是“希望别人去做某事”。而且,倡导或提倡与主张不同,倡导者是由于所倡导的事情具有优点而希望别人去做这件事。因此,“倡导”主要包含两个要素:一是主观的态度、希望;二是有根据。“要求”也是日常生活中的常用词汇,比较正式的说法是“规则”或“规范”。它在《辞海》中的意思是“提出具体的愿望或条件,希望别人做到或实现”。乍看上去,二者没有多大区别。但实际上,这两个词的意义存在重要区别,请仔细思考这两句话:

  (1)S先生倡导大家都用环保袋,不用塑料袋。

  (2)S先生要求他的孩子每天做完作业后才能看电视。

  在(1)中,S先生仅仅是在带头提倡一种他认为比较好的生活方式,希望的意思很明显。如果有人不用环保袋,而仍用塑料袋,S先生也只能摇摇头,却不能横加干涉。而在(2)中,S先生是在发布一项命令,他不仅希望孩子做完作业后再看电视,而且具有在行为上予以干涉的可能性;命令一旦被违反,他将对孩子实行某种类型的惩罚。两个例子中,倡导与要求的差异即被显示出来。要求不仅仅是希望,它的态度比希望更加强硬;在某些时候,要求更像是命令,具有强制性。

  要求是一个应用范围很广的词,规则或规范则是公共的、固定的要求,比如约定俗成的道德规范、国家制定的法律规则,等等。在要求的光谱上,规则或规范处在强硬的一端。在英国哲学家米尔恩看来,“规则用祈使的语气陈述,命令也一样……最简单的规则就是一种概括性的命令”[1]。他进一步指出,“每一项规则如果不是明确地包括一项概括性命令,也必须是隐含有一项概括性命令。否则,规则就根本不会具有命令的力量,也无法指导行为”[2]。这就是说,规则也是命令的一种。规则的特殊性在于,“它不只是告诉人们在某一特定场合做什么或不做什么,而且还告诉人们在某一规定种类的所有场合,有时是在毫无限制的所有场合做什么或不做什么”[3]。比如,“禁止在阅览室内交谈”,就不论在哪个时段的哪个阅览室。

  至此,倡导与要求的区别已经明朗,从而师爱被“倡导”与被“要求”之间的差异也被揭示出来。师爱之被倡导,意味着社会公众与政府机构“希望”教师们能够去爱学生,或者说,去爱所有学生;如果某位老师并未做到这一点,也就是说不能做到热爱或关爱他的学生,更做不到热爱或关爱他的全体学生,并不会招致任何类型的惩罚,不管是舆论指责还是行政处罚。师爱之被要求,则意味着社会或教育主管部门明文规定或命令教师去爱学生,即师爱被规定为一项道德规范;如果某位老师未能做到这一点,那么他就应该受到惩罚,不管是舆论批评还是行政处罚。

  二、师爱义务的不合理性

  那么,师爱是应该被“倡导”,还是被“要求”呢?在目前的教育研究中,这个问题一般被表述为:“师爱是否是教师的道德义务?”对于这个问题,答案主要有两种,可称之为“情感派”与“义务派”。情感派主张,师爱首先是一种私人性的人类情感,而情感不能从外部被规定,因此,要求教师具有爱学生的情感是荒谬的。“就自然发生的爱来说,应当尊重教师或学生个人的选择”[4]。义务派则反对这种看法,认为爱对于教育活动非常重要,教师对学生的爱能够使学生敞开心扉,实现师生之间的充分交流,从而取得学生的信任,促使学生在知识、心理等各方面都实现充分的健康成长。[5]既然师爱具有如此巨大的教育价值,因此不少人主张,应该要求所有教师都做到这一点。甚至主张爱学生是教师的天职,是教师之为教师的基本标准。[6]

  无疑,情感派的观点对义务派产生了严重冲击。为了维护师爱义务的合法性,柴楠和刘要悟从德国哲学家康德那里找到了理论基础,即“义务之爱”学说,认为师爱不同于一般情感的爱,而是一种基于义务而产生的情感,这种义务性的情感是可以被规定的。[7]但是笔者认为,柴楠和刘要悟的研究可能并没有参考康德的原文,而是直接引用了张传有的一篇文章。[8]因为康德所说的“义务之爱”实际上是一种“行善”的义务,“尽我们的能力向他人行善是义务,不论爱不爱他们……”[9]。

  康德非常明确地指出:“爱是感知的事情,不是意愿的事情,而且我能够爱,不是因为我愿意,但更不是因为我应当(被强制去爱)。因此,一种爱的义务是胡说八道。”[10]不仅如此,康德进一步说道:“一切义务都是强迫,是一种强制,哪怕它是按照一个法则的自我强制。”[11]“出于强迫而做的事”一定不是“出于爱而这么做的”。[12]由此来看,康德的观点比情感派还要彻底,他不仅反对从外部规定爱,而且认为自己想(意愿)去爱谁就爱谁也是不可能的,因为自己也不能强迫自己的情感。显然,作为义务的“爱”已经完全偏离了爱的本义。因此,将“爱学生”规定为教师的义务在逻辑是上不能成立的。

  三、师爱义务的实践后果

  师爱之被“要求”不仅违背了爱的情感本性,而且往往会在实践中产生不良后果,即:教师的正当利益被损害与师爱庸俗化。

  (一)教师的正当利益被损害

  从20世纪90年代起,中国教育界就教师的道德负担问题进行了一场大争论。结果,教师道德负担过高的看法取得了压倒性的地位。对教师提出的道德要求为什么过高?这个问题存在许多不同回答,但是,笔者以为最重要的原因恐怕在于那些道德要求侵犯了教师的正当利益。这一观点实属平常,但更多的人似乎都小心翼翼地避开了这一敏感话题。因为传统的道德观与教师观有如下训诫:道德是神圣的,教师是太阳底下最光辉的职业,因此教师道德是或应该是最神圣的。但是,离开利益谈道德是要“出丑”的。[13]

  马克思说:“人们所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4]道德作为社会意识形态现象,亦不例外。在这个问题上,赵汀阳的表述或许最为坦诚:“规范是人们利益权衡的策略性结果……虽然规范总是一方面保护了某些利益而同时却限制了另一些利益,但在本质上,规范是为了保护某些利益才不得不去限制另一些利益的,而且被保护的利益相对而言总是更为重要一些,至少人们以为它们更重要一些。但无论加以什么样的粉饰,规范终归是‘唯利是图’的。”[15]同样,王海明也认为:“所谓道德,说到底,也就是关于有利或有害社会与他人以及自己的行为之应该如何的规范,简言之,亦即利害人己的行为应该如何的规范。”[16]

  就此而言,包括道德在内的社会规则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正常运行的技术或工具,本身无所谓神圣或卑下,只有当它们与人们的目的联系起来时才是有价值的。正由于此,绝大多数道德规范在不同历史阶段是变化的,在不同社会地区是相异的,只有寥寥几条道德原则或“金规则”是共同的、不变的。但是,这些“不变”的原则本身绝不是神圣的,正如米尔恩所指出的,它们仅仅是构成社会生活所必不可少的规则。[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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