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我国职业教育可借鉴和吸收其经验,合理划分国家与地方职责,实现教育分权;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推进多元治理;建立科学协同机制,增强治理实效。
关键词:美国;职业教育;治理结构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邓宏宝(1967- ),男,江苏南通人,南通大学职业技术教育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职业技术教育; 吴寒飞(1986- ),女,江苏海安人,南通大学职业技术教育研究所讲师。
内容提要:美国职业教育外部治理结构是一个由政府引导、州和地方分级管理、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三元治理结构,具有联邦调控与地方自治相结合、政府干预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国家问责与各方制约相结合的特点。我国职业教育可借鉴和吸收其经验,合理划分国家与地方职责,实现教育分权;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推进多元治理;建立科学协同机制,增强治理实效。
关 键 词:美国 职业教育 治理结构
标题注释: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现代职业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研究”(编号:15RH019),主持人:肖凤翔。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518(2016)19-0087-05
美国职业教育相对发达,与其颇有特色的治理结构有着密切的关系。分析、研究其治理状况,总结、归纳其治理结构特点,对于合理构建我国职业教育治理结构与体系,提升我国职业教育治理能力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美国职业教育外部治理结构
美国职业教育的外部治理主要分为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
(一)宏观层面——联邦政府
宏观层面,联邦政府是治理的主体。联邦政府主要是通过教育部、劳工部以及技能委员会、职业信息协调委员会等机构研究拟定有关规划与政策、拨付教育经费、制定国家标准、开展绩效评估等多种手段实现对职业教育的引导。早在1862年,《莫雷尔法案》就规定联邦政府通过土地奖励的办法为各州提供资金,开办“赠地学院”,此后1917年的《史密斯—休斯法案》、1940年的《国防职业教育法》、1958年的《国防教育法》、1963年的《职业教育法》、1974年的《生计教育法》、1982年的《职业训练合作法》、1990年的《珀金斯职业教育法》、1994年的《2000年目标:美国教育法》和《学校到工作机会法案》等相关法律均为职业教育发展提供了经费或其他相关条件的支持。虽然相比职业教育的总收入而言,联邦政府提供的资金很少,美国国家职业教育评估委员会指出,大约只有5%的中等职业教育收入和2%的高等职业教育收入来自联邦政府[1]。但这并不意味着联邦政府对职业教育治理的影响力小。
为了加强对职业教育的间接治理,联邦政府建立了职业教育经费投入机制,在国家教育部下设了职业与成人教育办公室(the Office of Vocational and Adult Education,OVAE),负责联邦层面的职业教育立法与实施。联邦政府要求各州必须向职业与成人教育办公室提交计划,说明执行联邦立法要求的具体安排,否则不予资助;同样,地方要向州提供资金使用计划方能获得州拨款,此举确保了州和地方在联邦政府的规定范围内使用资金。在计划执行过程中,职业与成人教育办公室要求各州上交年度报告,汇报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评估结论,说明资金对项目的有效作用。
职业教育培训方面,除了教育机构提供的服务外,几乎所有教育体系外政府支持的技能培训都是由联邦劳工部管辖下的学徒制办公室(Office of Apprenticeship)和就业工作团(Job Corps)负责,尽管参加此类培训的人员数量远远低于在教育机构接受技能培训的人数。此外,联邦政府还制定政策,要求企业履行教育培训责任,运用减免税收、发放补贴及购买服务等方式推动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治理,同时积极宣传教育改革理念,推动社会组织捐资助学。
(二)中观层面——社会组织与个人
美国的职业教育项目都被期望有第三方咨询组织或专业协会的代表参与,以保证所培养人才能够符合劳动力市场需求。联邦政府立法虽然没有对这些社会组织直接提出要求,但是在一些规定中间接地体现了相应的精神。例如要求地方所提交的计划必须描述商业(包括小型企业)、工业、劳工组织、特殊人群代表、其他对职业教育感兴趣的个人对职业技术教育项目的参与开发、实施以及评价等内容[2]。这就促使职业教育办学者必须充分调查、了解社会各界对其发展的意见与建议,也为相关社会组织或人群参与职业教育打开了方便之门。
作为政府、企业和职业院校之间的中介,社会组织为职业教育行业自律发挥着重要的功能。它们包含了贸易、工商业组织,农业、科技、工程类专业协会,以及职教中心等等,全美约有三万多个社会组织。部分行业组织的影响力非常巨大,如美国商会、慈善基金会、全国零售业联合基金会、制造业职业生涯联盟等。这些组织实力雄厚,他们利用自身的平台与优势,通过多种途径左右职业教育的发展。如在国会和白宫为企业呼吁、在法院帮助企业打官司、通过利益交换团结企业等方式增强自身对企业的吸引力,调动企业参与“合作教育”的积极性。同时这些组织还通过游说,在促进联邦政府加强职业教育立法,增加职业教育拨款,开展职业教育专题研讨,吸引国家、州、地方层面的利益相关者参与职业教育等方面发挥作用[3]。
有些社会组织还借助出台行业技能标准,引导职业教育的发展。迄今为止,行会、产业组织与国家技能标准推进委员会合作,已经开发了制造业、信息通信业等一系列国家行业技能标准,这些标准往往成为了学校课程开发、实践训练的重要指南。另外,部分社会组织亦直接参与职业院校的课程方案设计、教材编写、教育研究、就业咨询等活动;有的社会组织则向学校提供资金,间接参与职业教育的管理与决定,包括招生、课程设置、学生实习、毕业生录用等环节。还有一些认证协会通过制定认证标准对学校的管理进行监督,它们出台评价指标,确定评价程序并实施评估和定期复查,对达到标准的学校公开认定。
至于社会上各行业的代表人士,他们则被邀请参与学校管理,有的会加入董事会,与其他董事们共商学校重大决策,依社会需求适时调整学校发展走向。一些雇主也会积极参与职业教育,如指导专业的设置,在合作教育中为学生安排工作实习,介入学生录取、指导、公关、咨询、教师选聘及评价活动,支持课程结构的改革以及捐赠设备等。有的企业负责人和技术人员还会组成顾问委员会,参与职业教育专业方向、课程设置及教学改革等方面的规划,对一些职业教育项目进行监督、调查与评估。
(三)微观层面——州和地方
根据联邦宪法规定,教育是联邦下属各州政府的“保留权力”。因此,美国职业教育治理是非集权、分散式的,自主权主要掌握在州和地方当局。联邦的职业教育立法要求各州指定一个类似于职业技术教育委员会的机构负责计划和监督联邦资金的使用。有35个州是由中小学教育委员会,8个州是由州高等教育行政机构中的一个部门,3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是由一个专门的委员会,4个州由劳动力教育部门负责[4]。这类教育机构主要统筹、协调和规划全州职业教育,制定本州有关职业教育的政策、法规和确定发展规划;管理分配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用于职业教育的资金;审议、评估课程设置和培训项目;颁发教师资格证书;了解学生的收费状况和审计学区财务执行情况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