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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给过剩时代的韩国法学教育改革
2016年04月06日 13:51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文在完/著 高春杰/译 字号

内容摘要:供给过剩时代的韩国法学教育改革?筵文在完著高春杰编译韩国的法律市场正处在急剧变化的时期。2015年,韩国注册法律职业人数(包括法官、检察官以及律师)突破2万人。韩国不再是一个缺少法律人的国家,在人均法律职业数量方面,韩国甚至超过了日本。法律职业人数剧增但社会认同度降低两次重要的司法制度改革是韩国法律职业人数急剧扩张的主要原因。与韩国旧的法律职业养成体系相比,法学专门大学院制度可以培养更多的法律职业者。第三,在法律服务市场对外开放的框架下推进法学专门大学院教育,要靠法学专门大学院培养律师的专业基础和基本职业能力,律师事务所应该在培养年轻律师的专业化,特别是处理国际事务的专业能力方面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法学专门大学院;法律职业;律师;韩国;制度;培养;考试;人数;学生;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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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国的法律市场正处在急剧变化的时期。2015年,韩国注册法律职业人数(包括法官、检察官以及律师)突破2万人。韩国的法律职业人数突破1万人耗时100多年,但近8年却增长1万人。韩国不再是一个缺少法律人的国家,在人均法律职业数量方面,韩国甚至超过了日本。

  法律职业人数剧增

  但社会认同度降低

  两次重要的司法制度改革是韩国法律职业人数急剧扩张的主要原因。第一次改革是20世纪90年代,这次改革使韩国每年司法考试通过人数由300人分阶段逐步增加到1000人。第二次改革是在2009年,建立了美国式法学专门大学院,实现法学专门大学院与法律职业资格的制度衔接。自2012年开始,韩国新设立的25所法学专门大学院每年都会诞生近1500名毕业生,只有这些学生才有资格参加新设立的律师资格考试。截至2015年,通过韩国法学专门大学院的渠道,已经培养6104名律师。与韩国旧的法律职业养成体系相比,法学专门大学院制度可以培养更多的法律职业者。

  但是,近年来,随着韩国律师收入水平两极化的加剧,法律职业的社会认同度也在逐渐降低。过去,由于国家司法考试的淘汰比例高,合格人数少,能够获得法律职业资格是成功人士的象征。但法学专门大学院制度建立后,大量年轻律师开始从事法律实务,通过司法考试即可保证其一生享有财富和荣誉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一些律师的薪资水平甚至要比在大公司工作的同龄人低很多。

  韩国的法律实务界对新设立的法学专门大学院制度也多有非议。老一代法律职业者对法学专门大学院的教育质量提出质疑,认为在法学专门大学院三年的学习不足以使一名学生成长为合格的律师。不过,现在对法学专门大学院教育盖棺定论还为时尚早,因为法学专门大学院制度仅培养了四批法律职业者。

  法学专门大学院制度面临的更严重问题,是在选拔学生和招聘法律职业者过程中的不公正现象。法学专门大学院制度建立之前,司法考试的分数决定一切,培养和录取法律职业人员的两个阶段都是公开透明的。建立法学专门大学院制度后,司法考试成绩只向不合格的考生公开,不向通过考试的考生公开。成绩保密是韩国引进法学专门大学院制度的重要原因,因为政府认为应通过教育而不是通过考试提高法律职业能力。2015年6月25日,韩国宪法法院判定,《法学专门大学院设置及运行的法律》中规定的保密条款是违宪的,法学专门大学院制度运行中出现的不公平现象是作出这一判决的决定性因素。

  提升法学教育专业化和国际化水平

  韩国法学专门大学院教育的目标可以概括为多元化、专业化和全球竞争力。现在,法律职业的多元化目标已经实现,法学专门大学院学生在专业特长和兴趣方面也变得更加多样化,然而,另外两个目标还没有实现。2007年,韩国政府批准设立25所法学专门大学院时,要求每所学校至少要确立一个专业方向并设立与该专业方向相关的课程。当时,各个学校都在其专业方向至少聘请了一名具有专长的教授,对法学专门大学院制度来说,这似乎是很成功的。然而,时至今日,当初设立的各个专业方向大都因为选修的学生人数不足而被取消了,大多数专业方向的课程不在律师考试范围之内。但是,在培养律师处理国际事务能力方面,法学专门大学院制度培养的学生具有明显优势。因为法学专门大学院可以选择录取外语能力突出和具有全球化思维的学生,并为他们提供了解国际法律实务及培养相关技能的机会。

  上述问题的解决,需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第一,加强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观教育,将法律诊所课程作为必修课程,解决法科学生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和道德问题;第二,强制规定律师为穷人和慈善机构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的义务,恢复公众对法律职业的信心;第三,在法律服务市场对外开放的框架下推进法学专门大学院教育,要靠法学专门大学院培养律师的专业基础和基本职业能力,律师事务所应该在培养年轻律师的专业化,特别是处理国际事务的专业能力方面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作者单位:韩国外国语大学法学专门大学院;译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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