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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科院荣誉学部委员李步云:法治中国的十条标准
2016年08月01日 10:17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李步云 字号

内容摘要: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治国方略和奋斗目标被庄严载入宪法后,我应邀为《人民日报》撰写了《依法治国的里程碑》一文,发表在这一年的4月6日。

关键词:法治中国;法治;治国;社会主义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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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治国理政新思想新实践·名家谈法】

  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治国方略和奋斗目标被庄严载入宪法后,我应邀为《人民日报》撰写了《依法治国的里程碑》一文,发表在这一年的4月6日。为了使国家工作人员和广大公民易于理解、掌握和记忆,我把这些标志和要求概括为十条共四十个字,即:法制完备、主权在民、人权保障、权力制约、法律平等、法律至上、依法行政、司法独立、程序正当、党要守法。前五条是讲法律要良好,后五条是强调法律要有权威。这十条得到了学术界的广泛认同。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起草《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过程中,我又提出了建设法治中国新的八条标准,它们是:人大民主科学立法、执政党依宪依法执政、政府依法行政、社会依法自治、法院独立公正司法、完善法治监督体系、健全法治保障体系、弘扬法治文化。我之所以要提出新八条替代过去的老十条,是由于我在参与“法治湖南”及“法治余杭”的创建活动中感觉到老十条过于抽象,不太好落实到责任单位。《决定》发布后,我通过认真阅读和思考这一重要文件,把法治中国的八条标准又增加了两条,即:运用法治保障人权,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成为法治中国的新十条标准。下面,我对这十条标准的理论内涵和主要内容作一简要说明。

  一是人大民主科学立法。时代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因此世界上任何国家的立法工作都是一种常态,只有进行时。正处在伟大变革时代的中国,情况就更应如此。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民主和科学立法是制定良法的手段和保证。正如《决定》所强调的,“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同时,要制定出良法,又必须科学立法,即善于运用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来指导立法。

  二是执政党依宪依法执政。依宪执政的科学内涵,可概括为坚持“人民民主、依法治国、保障人权、宪法至上”。前12个字是依宪执政的实体内容,党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是其形式要件和具体保证。

  三是政府依法行政。关键是要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行使权力要严格按程序办事,也不能该作为而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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