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在《网络安全法》的制定过程中,某些跨国公司和境外组织一直对其疑虑重重,甚至不惜采用联名上书等形式公开表达反对意见。针对此种言论,本文将重点分析《网络安全法》是否构成贸易壁垒的问题。
关键词:网络安全;自由贸易;例外条款;网络安全法;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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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络安全法》的制定过程中,某些跨国公司和境外组织一直对其疑虑重重,甚至不惜采用联名上书等形式公开表达反对意见。他们认为,该法将增加贸易壁垒,使经济增长遭受贸易保护主义的威胁。针对此种言论,本文将重点分析《网络安全法》是否构成贸易壁垒的问题。
跨国公司受《网络安全法》监管是国家经济主权应有之义
《网络安全法》第2条将该法的适用范围界定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监管”的行为。因此,该法是我国行使属地管辖权的主权表现,跨国公司有义务接受我国的监管。跨国公司的此种义务,在国际条约和惯例中被广泛遵循。1974年联大专门通过了《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并明确规定:“每个国家有权按照其法律和规章并依照其国家目标和优先次序,对在其国家管辖范围内的外国投资加以管理和行使权力,管理和监督其国家管辖范围内的跨国公司的活动,并采取措施保证这些活动遵守其法律、规章和条例及符合其经济和社会政策。”
全球经济的一体化,加之网络的互联互通属性,使得任何针对互联网的国内监管措施都不可避免产生域外效力。我国又是全球最大的互联网市场,跨国公司已经深深烙印于我国的网络经济发展之中。因此,尽管《网络安全法》并未为境外互联网企业设置任何一项单独的额外义务,但依然引起他们的极大警觉。不过,这倒也恰恰说明,互联网的开放性和国际性将无限放大其潜在的危害性,经济主权原则在互联网经济中不应被弱化,而是应该得到切实的尊重和遵守。
自由贸易协定例外条款是判断国家监管行为是否失当的主要依据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经济必须接受主权国家的有效监管;而各国政府的监管措施也必须符合法治精神。在“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的国际社会,《网络安全法》是否构成贸易壁垒,主要需要考察相关规定是否违反了我国参与的国际条约或者与国际惯例背道而驰。当前,无论是有着“经济联合国”之称的世界贸易组织,还是TPP等涵盖诸多新型议题的所谓“下一代自由贸易协定”,其核心都是为了确定贸易投资自由化和各国经济监管权之间的边界。为此,国际贸易投资协定一方面将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作为协定之根本目标,但同时,允许各国为行使国际贸易监管权所必需而背离自由贸易承诺的例外。比如,WTO《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均明确规定了“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等例外条款;TPP一方面强化了网络贸易自由,在跨境服务贸易领域使用负面清单制度、在电子商务章节中明确要求各方保障全球信息和数据的自由流动,但同时也明确规定了“一般例外”、“安全例外”条款。
这些例外条款在赋予各国监管权的同时,通过条款本身的诸多附加条件,力图区分合理监管与贸易保护主义的界限。这些附加条款主要涉及措施的合法性、必要性、非歧视性等方面,通常要求贸易限制措施的实施目的是实现例外条款所认可的特定非贸易目标,比如国家安全、生命健康、环境保护、公序良俗等;同时,这些限制措施所产生的对自由贸易的干预和扭曲程度要小,并且通常需要以非歧视的方式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