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如果以上世纪90年代作为互联网大发展的真正开端,那么, 20多年来,政府、市场和公众构成了推动互联网的三股力量。我要套用这句话作为我文章的结尾:互联网太重要了,不可以把它交给政府和企业。
关键词:互联网;力量;发展;自由;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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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以上世纪90年代作为互联网大发展的真正开端,那么,20多年来,政府、市场和公众构成了推动互联网的三股力量。他们也带来了互联网的三种治理模式:以政府为中心的模式,可以称之为“新威权模式”,或者叫做“网络威权主义”;以市场为导向的模式,具有强烈的技术乌托邦色彩,有人命名为“加州意识形态”;以公众为中心的模式,可以称之为“公地模式”,它的比较极端的表述,可以称之为“激进的自由至上主义”。它们奇特地搅在一起,彼此生成,又彼此缠斗。
网络威权主义的主要特点包括:维持适度的市场竞争;通过国家所有的网络设施将信息控制视为头号要务;推动国家支持的互联网产业;通过宣传、监控、审查极大地限制个人自由。
国家控制信息入口,其秉持的理念是“信息主权”。中国学界一种绝不缺乏支持者的观点认为:主权是一个逐步扩大的概念,从最初的领土到领海、领空,在信息时代应该强调信息主权。
2010年6月8日,中国公布了第一份关于互联网的白皮书,在其中特别强调了“互联网主权”。这份题为《中国互联网状况》的白皮书指出:“中国政府认为,互联网是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互联网属于中国主权管辖范围,中国的互联网主权应受到尊重和维护。”这份白皮书可以说是中国政府对早些时候它与谷歌之间不快遭遇的最详细的回应,它表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享有使用互联网权利和自由的同时,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自觉维护互联网安全。”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首次明确“网络空间主权”概念,规定“加强网络管理,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网络窃密、散布违法有害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教授吴修铭说,有意思的是,“互联网主权”的原意和中国人所下的定义恰好是背道而驰的。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一些美国学者提出,既然互联网在某种意义上拥有自身的规则与居民(有人专门发明了netizen一词),它应该享有某种程度的“主权”。当我们说某个空间是有主权的,就意味着它只服从自己的规则,而不会服从其他国家的规则。
这是互联网的理想化时代。这个理想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互联网刚刚兴起时最为炽烈,但其渊源可以上溯更久。1995年,伦敦“超媒体”研究中心的理查德?巴布鲁克(Richard Barbrook)和安德鲁?卡梅隆(Andrew Cameron)提出“加州意识形态”的概念,他们认为,从上世纪60年代开始,加州出现了一股不同于美国东海岸的思潮,“它夹杂了控制论、自由市场思想和反文化的自由意志论”,这股力量从宏观层面上塑造了加州自由开放的硅谷,从技术角度上影响了此后的半导体产业、PC产业和互联网。虽然标榜自由市场,它也催生了如信息高速公路这样的国家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