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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同善
2017年02月16日 15:00 来源: 作者: 字号

内容摘要:共同善是伦理学的重要范畴。我们认为,共同善就是共同体的内在目的及其实现,其内涵包括三个方面:一,目的性共同善;其二,条件性共同善;其三,成果性共同善。

关键词:

作者简介:

On the Common Good

  作者简介:曹刚,哲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提要:共同善是伦理学的重要范畴,但“共同善”的内涵并没得到清晰的界定,且歧义甚多。我们认为,共同善就是共同体的内在目的及其实现,其内涵包括三个方面,其一,目的性共同善。共同体多种多样,其目的也各个不同,但在杂多的具体共同体的背后有一个抽象的共同体,在各个不同的目的背后,隐含着一个内在目的,即:维护和实现合作共生的连带关系。这就是所谓的目的性共同善。其二,条件性共同善。使集体行动成为可能的手段都可称为条件性的共同善,其内容包括支配性权力、激励性制度和社会资本。其三,成果性共同善。成果性的共同善是为满足共同体成员的共同需要,通过集体行动提供的共有、共享的集体成果。

  关键词:共同善/连带关系/集体行动/公共物品

  标题注释:明德青年学者计划“中国法治进程中的若干重大伦理问题研究”(13XNJ046),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研究”(12&ZD093)。

  原发信息:《伦理学研究》第20165期  

  共同善是伦理学的重要范畴,但“共同善”的内涵并没得到清晰的界定,且歧义甚多。或者把共同善视为独立于共同体成员个体的共同体的善;或者把共同善视为个人善的集合;或者把共同善看作是基本善,即每个人要实现各个不同的生活计划所需的相同的基本条件。诸如此类的不同甚至冲突的看法,让人莫衷一是。在我们看来,共同善就是共同体的内在目的及其实现,其内涵包括三个方面:目的性共同善、条件性共同善和成果性共同善。

  一、目的性共同善 

  伦理学要研究的基本问题就是善和应当的问题,其善观念有三个,即:至善、共同善和基本善。如果说,至善寄宿于人生的终极目的,基本善寄宿于法治的基本目的,那么,共同善就是寄宿于共同体的内在目的,正因为如此,我们把这个意义上的共同善视为目的性共同善,它是共同善的主要内涵。那么,共同体的内在目的是什么呢?如果说,共同体就是人们社会交往和协调行动的有机组织,那么,社会连带关系就是我们讨论的逻辑起点。

  1.社会连带关系是一个基本的人类学事实

  按狄骥的说法,“人们相互有连带关系,即他们有共同需要,只能共同地加以满足;他们有不同的才能和需要,只有通过相互服务才能使自己得到满足。因而,人们如果想要生存,就必须遵循连带的社会法则。连带关系并不是行为规则,它是一个事实,一切人类社会的基本事实”[1](P252)。在《宪法论》里,他特别强调到:“社会连带的事实是不容争辩的,老实说是无法辩解的:它是一种不能成为争论对象的由观察所得的事实。它随着国家情况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形态……无论如何,连带关系是一种永恒不变的事实,它本身往往是同一的,并且是一切社会集团不可排斥的组成要素。”[2](P64)当然,这里说的事实是一个社会事实,而不是自然事实。它具有如下三个特点:其一,本源性。每一个人的终极存在只能是一种关系的存在。仿照海德格尔的“人在世界中”说法,人是社会网络上的每个纽结,连带关系是任何个体不能随意撤出的关系,是构成性的关系。一旦撤出,连带关系上的个体也就不存在了,或者就不是原来的那个样子了。其二,普遍性。连带关系是人类社会最普遍的存在方式,而且是人们可以用感官或知觉体会得到的一种“实在”。在这个意义上,连带关系是一种和天地宇宙的法则一样客观普遍的存在。其三,自发性。连带关系是内在于社会生产生活关系中的,而不是人们有意识的创造伦理属性,也就是哈耶克所谓的“自生自发的秩序”。总之,连带关系是人的存在的基本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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