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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法治”刍议
2016年01月16日 09:01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黄正建 字号

内容摘要:唐代是否存在“法治”,看似是个有些奇怪的话题。法治建设是现代社会的特点和目标,作为封建王朝的唐朝何谈“法治”呢?我们讲唐朝的“法治”或“依法治国”,第一要承认皇帝在此之外,即皇帝往往是破坏法治的魁首。

关键词:法治;法律;皇帝;律令;贞观政要

作者简介:

 唐假宁令(出自天圣令)

 S.1344开元户部格(局部)

  唐代是否存在“法治”,看似是个有些奇怪的话题。法治建设是现代社会的特点和目标,作为封建王朝的唐朝何谈“法治”呢?但是,唐代又确实存在着完善的、以律令格式为代表的法律体系,存在着严格的“依法行政”制度。对于这些现象,如何来分析和解释呢?

  一

  所谓“法治”,有一些不同的标准,比如法律地位的至高无上,比如全社会法律意识的普及,等等。它最简单的表述,其实就是人人守法,人人按法律办事。按照这个标准,唐代自然不是“法治”社会,因为皇帝可以不守法,法律对皇帝没有任何制约,甚至皇帝就是法的代表、法的化身。

  以唐太宗为例。唐太宗已经算是“好皇帝”了,比较守法。但与其他皇帝一样,他知道他的意志就是法律,他的言语就是法律,他的行为不受任何束缚。这一点,唐太宗自己非常清楚。例如他在谈到人主不可骄纵时说:“朕若欲肆情骄纵,但出敕云,有谏者斩,必知天下士庶无敢更发直言。”(《贞观政要》卷4)正是看到这一点,所以唐太宗总的说来,发言还是比较慎重的。不过这也从反面告诉我们:皇帝发出的“敕”,本身就是法律,具有不容置疑的法律效力。它是凌驾于国家的制定法或曰成文法之上的。

  皇帝还可以超越现行法律(成文法)处理案件。仅从《贞观政要》看,唐太宗在暴怒之下欲杀人或杀人的,就有多次。例如:“太宗有一骏马,特爱之,恒于宫中养饲,无病而暴死。太宗怒养马宫人,将杀之”;“太宗尝怒苑西面监穆裕,命于朝堂斩之”(《贞观政要》卷2)等等。皇帝的这种操生杀大权,凌驾法律之上的地位,使得犯罪者往往非常害怕自己的案件被皇帝过问。魏征就曾指出:“顷年犯者惧上闻,得付法司,以为多幸。”(《贞观政要》卷5)这就是说,案件到了法司,可能还会依法审判,而一旦到了皇帝手中,由于其“取舍在于爱憎,轻重由乎喜怒”(《贞观政要》卷5),很可能被加重处罚,甚至丢了性命。

  皇帝凌驾法律之上,换言之,法律对皇帝没有任何束缚作用。仅此一点,就不能说唐朝是“法治”国家,或唐朝实行了“法治”。不过如果只看这一点,便得出结论说唐朝没有“法治”,也不完全符合实际。事实上,除了皇帝不受法律制约外,其他臣民一概要遵守法律,依法行事,违法要受到处罚。从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唐朝是除皇帝外,在相当程度上实行了“法治”的朝代。当然这里还有个前提,即这个“法治”中的“法”具有那个时代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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