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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阅读立法的比较与法文化启示
2016年12月04日 09:33 来源:《出版业》 作者:林林 字号

内容摘要:这一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根据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正式发布了《全民阅读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民阅读推广事业进入了一个历史新阶段,整个国家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也由此迈向了更高的台阶。而此前,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就颁布了《关于促进全民阅读的决定》,并于2015年 1月 1日起实施,这是全国首个地方性全民阅读相关法规,为国家全民阅读立法提供了地区样本。上述立法中重视阅读者主体的自主意识、注重将立法宗旨落脚在阅读习惯的养成的思想,给我们的启发是,立法的出发点和最终落脚点,都应该是阅读者主体和学习型社会的构建,而资金、设施、活动等,都服务于阅读者主体,服务于阅读本位。

关键词:全民阅读;阅读立法;图书馆;阅读推广;评估;保障;制定;社会文化;阅读活动;促进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林林,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

  内容提要:本文在比较世界代表性国家阅读立法的基础上,从法文化的营造视角,分析了中国阅读立法的优势特色,指出中国阅读立法更应当重视社会文化的营造,并提出了具体建议,包括强化对知识产权、原始创新能力的鼓励和保护;发挥行业在阅读推广中的积极作用,规范市场规则;进一步发挥和引导社会主体的作用;更加重视家庭在阅读促进中的作用,加大对家庭阅读计划的指导和资助;加强学术性评估和社会性评价;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导作用等。

  关键词:阅读立法/法文化/社会性

  2016年是中宣部等11个部门倡议开展全民阅读活动的第10年。这一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根据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正式发布了《全民阅读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民阅读推广事业进入了一个历史新阶段,整个国家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也由此迈向了更高的台阶。而此前,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就颁布了《关于促进全民阅读的决定》,并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这是全国首个地方性全民阅读相关法规,为国家全民阅读立法提供了地区样本。

  围绕全民阅读推广及其立法,也始终存在一些不同的认识甚或杂音,比较典型的看法是,阅读是个体性、私密性较浓厚的个人行为,通过国家立法“强制”推动,似乎是对个人阅读取向和习惯的干涉。这恰恰体现了社会公众特别是持有类似观念的人,对国家所肩负的保障国民文化权利、推进国民阅读能力与素质提高的主导责任的认识的偏误。而对比欧美以及我国的近邻日本、韩国、印度、俄罗斯等国家,均早有了关于全民阅读立法或规划纲要等的相关法律法规,其阅读活动的开展,则日益进入了学校、图书馆、社区、家庭,成为国家文化战略、国家竞争力提升的重要抓手。国外立法给我们的一个重要启示是,立法容易,而与立法相关的法文化营造则更加任重道远。

  所谓法文化,包括观念文化、制度文化、器物文化等各个层面,是随社会文明发展而产生的所有法律事实的运行过程的总称。它包括内部法律文化和外部法律文化两个组成部分,内部和外部法律文化相互作用,共同促进法律文化的文明进程。法文化具有突出的社会性、协调性、文明性与职业共同体性等特征。其中,社会性所涵括的社会过程、社会舆情、社会文化、社会习俗构成了强大的社会文化底色,对于法文化的构建具有深厚的影响。全民阅读本身是社会文化风尚的一个写照,具有突出的社会性特征与要求。阅读立法与其他更倾向于规范和约束社会道德行为等的立法最大的不同,是发挥政府倡导和促进的责任,而最终的落点和效果要靠全社会的自觉意识和自觉养成。因此,以法文化的视角来审视阅读立法,就需要从社会文化、社会舆情的背景来通盘考量全民阅读推广的责任主体的关联性、事业产业的协调性、书香社会营造的文化性等问题。理清全民阅读的责任主体、权利主体和关联主体之间的关系,从社会文化营造的大背景,来推动全民阅读风尚的建塑。

  一、国外阅读立法的比较与启示

  比较国外有关促进全民阅读的立法或规划,可以梳理出若干有价值的主线或重点。

  一是重视立法的系统性和关联性。

  顾名思义,全民阅读事关全民、全社会。因此,全民阅读的相关责任主体与立法保护的主体也是全面的、系统的、相关的、开放的。其中,正确定位政府的主体责任,同时激发社会相关主体的责任自觉是首要问题。不能将全民阅读(包括立法)的主体责任全部推给政府,而阅读的行为主体——社会、机构、家庭、个体却显得事不关己。联系中国当下的现况,尤其有必要厘清全民阅读立法的政府职责的边界,而不能由政府包办、代理全民的阅读。这就需要全社会形成共识、自觉自为自主地参与全民阅读的所有环节的行动。比较国外阅读立法也给我们以同样的启示。一个普遍的做法是,不论是阅读立法还是国家层面的阅读推广规划,都将国家、各级政府,与行业、市场、社会组织,特别是教育界、图书馆界与家庭、未成年人等相关主体纳入立法的系统考量之中,凸显了阅读立法的社会系统性、关联性以及不同主体责任分配的意义。

  例如,韩国制定了《阅读文化振兴法》(2013年),第十条“学校的阅读振兴”有五款十项,第十一条专列“职场的阅读振兴”有两款规定。而首尔市还专门制定了《首尔特别市图书馆及阅读文化振兴条例》,将图书馆相关立法纳入其中。

  西班牙则专门制定了《阅读、图书和图书馆法》(2007年),更鲜明地将图书出版的行业产业发展与阅读、图书馆的公益事业联系在一起。该法第三章“鼓励作者创作及促进图书业发展”共三条八款,第六条专列“促进出版业和图书贸易”有四款。而第四章“图书的法律制度”更是将书刊出版从刊号到固定定价制细分了四条,总计有16款共28项之多。其中,还详尽地规定了不得随意打折以及打折最高在5%~10%的制度。第五章“图书馆”中,又详细列出了20条共40项规定,足见该法的系统性、体系性之完备。

  俄罗斯的《国民阅读扶持与发展纲要》(2006年)也将图书馆、教育系统、图书产业分列,并做了大篇幅的阐述。瑞典则制定了《文学、文化杂志与阅读提高活动国家财政补贴条例》(2010年)。法国还将阅读与电影院线联系起来,专门制定了《有关地方政府促进公众阅读和为电影院提供优惠的法律》。印度2011年制定的《全国图书推广政策》,按图书创作、出版、发行、阅读的逻辑,分列了“图书写作”“图书出版”“图书发行”“读书习惯”“图书馆运动”“新技术”“构建网络”等主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政策阐述。加拿大2011年前后提出的《全国阅读规划》专列“涉及各方”一节,明确界定“本规划关乎热爱阅读的每一个人和机构,包括一般读者、父母、青年、学者、图书馆员、教育工作者、所有媒介的出版者、图书销售商、作家、社区组织、大小公司、工会、选任官员、保育机构、非政府组织/协会、各级政府、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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