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2月23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举行第二十一次会议,听取了湖北省关于建立和实施改革落实督察机制情况的汇报。
关键词:督察;改革;聚焦;湖北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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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建机制重奖改革促进者,问责改革不力者
督察抓到位 改革真落实
2月23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举行第二十一次会议,听取了湖北省关于建立和实施改革落实督察机制情况的汇报。
3月1日,《湖北省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条例》将实施。根据这份条例,湖北将对促进改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重奖,对改革不力的责任人进行问责。这个条例是湖北在深化改革的体制机制建设方面创造的又一个全国第一。
“改革工作部署时,各部门表态都很好,但归根结底要看最后做得如何。通过督察,发现和解决不作为、不会作为问题,逼迫不作为的作为,帮助不会作为的作为。”湖北省委书记李鸿忠说,当地以建立和实施改革落实督察制度为抓手,确保中央部署在鄂落地生根。
制度先行,构建改革督察落实机制
各省份中,湖北第一个设立改革督办处,专门负责督促各项改革政策和项目落实;第一个按“四个全面”对全省设立考评机制,全面深化改革落实情况成为各地各单位年终考核的重要部分;第一个将深化改革上升到立法层面,强力推进。
湖北省委副秘书长、省委政研室(省改革办)主任赵凌云表示,改革落实督察机制是抓落实的创造性举措,也是湖北根据自身实际贯彻中央有关改革精神的自主实践。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落实是根本。湖北组建了推进改革责任落实的“1+22”组织体系,即在省深改组统一领导下,成立22个改革专项领导小组,分别对接中央各领域改革工作。
在制度层面,湖北首先建立了改革项目立项论证制度,制定年度改革工作要点,建立改革台账,作为改革督察的总依据。二是建立分级督察制度,强化督察责任主体和主体责任。出台的《湖北省全面深化改革督察实施办法(试行)》,既明确了省深改组及其办公室、各改革专项小组、改革项目牵头单位的督察责任,同时也明确了各市州和县市改革督察责任。按照中央鼓励改革、支持改革正确用人导向的要求,湖北强化考核指挥棒作用,出台政策性文件,将17个市州、省直单位进行分类考评。
湖北实行日常督察、重点督察、专项督察和全面督察四种方式,由不同责任主体根据权限开展督察;同时,把握改革推进的时间节点和先后次序,分段确立每个季度重点督察事项,动态监控改革进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