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讯 >> 社会万象 >> 社会新闻
沈阳首个《老年人权益保障办法》5月1日正式实施
2016年04月18日 10:32 来源:央广网 作者:郭威 字号

内容摘要:央广网沈阳4月 18日消息(记者郭威)沈阳首个《沈阳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5月 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从老年人的家庭赡养与抚养、社会保障、社会优待、法律责任等方面,全方位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中,首次规定子女及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办法》明确要求老年人的子女、养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员,应当履行赡养义务。子女以及其他亲属应当尊重老年人婚姻自由的权利,赡养人及其他亲属不得以老年人婚姻关系变化为由,强占、分割老年人的财产或者限制老年人对其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不得扣留老年人的有关证件。

关键词:老年人;赡养;婚姻;抚养;扶养;法律责任;合法权益;权益保障;义务;亲属

作者简介:

  央广网沈阳4月18日消息(记者郭威)沈阳首个《沈阳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从老年人的家庭赡养与抚养、社会保障、社会优待、法律责任等方面,全方位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中,首次规定子女及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

  《办法》明确要求老年人的子女、养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员,应当履行赡养义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由赡养人承担照料护理责任。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办法》明确,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子女以及其他亲属应当尊重老年人婚姻自由的权利,赡养人及其他亲属不得以老年人婚姻关系变化为由,强占、分割老年人的财产或者限制老年人对其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不得扣留老年人的有关证件。提倡老年人对婚前财产进行公证。

分享到: 0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责编:孙龙 实习)
W020180116412817190956.jpg
用户昵称:  (您填写的昵称将出现在评论列表中)  匿名
 验证码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
最新发表的评论0条,总共0 查看全部评论

回到频道首页
jrtt.jpg
wxgzh.jpg
777.jpg
内文页广告3(手机版).jpg
中国社会科学院概况|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简介|关于我们|法律顾问|广告服务|网站声明|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