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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集中整治药品流通违法经营
2016年05月04日 08:40 来源:新华社 作者: 字号

内容摘要:新华社北京5月3日电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3日发布公告,对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开展集中整治。公告要求,所有药品批发企业首先开展自查,对本企业是否存在涉嫌挂靠、走票,伪造药品采购来源,虚构药品销售流向,隐瞒真实药品购销存记录等10个方面的问题进行对照检查,制定整改措施和计划,将自查与整改报告于2016年5月31日前报送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药监总局表示,将针对集中整治中发现的问题,不断完善监管制度,落实药品质量责任和渠道安全责任,切实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障药品供应和公众用药安全。

关键词:整治;违法经营;食药监总局;食品药品;集中;食药监管部门;药品流通秩序;整改;经营许可证;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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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药监总局集中整治药品流通违法经营

 

  新华社北京5月3日电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3日发布公告,对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开展集中整治。

  公告要求,所有药品批发企业首先开展自查,对本企业是否存在涉嫌挂靠、走票,伪造药品采购来源,虚构药品销售流向,隐瞒真实药品购销存记录等10个方面的问题进行对照检查,制定整改措施和计划,将自查与整改报告于2016年5月31日前报送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各省级食药监管部门将根据企业自查和整改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能主动认真查找问题,并积极纠正的企业,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到期未报告的,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向社会公开企业名单,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对拒不报告、谎报瞒报以及自查不认真、整改不到位,且继续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从严、从重查处,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依法纳入黑名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其姓名和身份信息;按规定向有关部门通报,实施联合惩戒。

  公告称,各省级食药监管部门需于2016年9月30日前,将整治情况总结报告食药监总局。同时,鼓励公众对企业违法行为通过12331电话等途径进行举报。

  食药监总局表示,将针对集中整治中发现的问题,不断完善监管制度,落实药品质量责任和渠道安全责任,切实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障药品供应和公众用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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