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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将30天生育奖励假纳入生育津贴发放范围
2016年06月04日 14:44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赵鹏 字号

内容摘要:昨天,市人社局发布《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对现行生育保险政策进行调整完善,决定将新增加的30天生育奖励假纳入生育津贴发放范围。

关键词:生育;政策;覆盖面;津贴;生育保险

作者简介:

  本市扩大生育险政策覆盖面

  将30天生育奖励假纳入生育津贴发放范围

 

  京华时报讯(记者赵鹏)昨天,市人社局发布《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对现行生育保险政策进行调整完善,决定将新增加的30天生育奖励假纳入生育津贴发放范围。

  增加生育奖励假生育津贴达128天

  修订后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24日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实施。为确保新计生政策和生育保险政策的平稳衔接,维护生育保险参保人员的权益,这次市人社局根据修订后的《计划生育条例》增加生育奖励假、取消晚育假的规定,调整生育津贴的发放范围。

  今后,凡参加本市生育保险人员按规定生育的,其享受的30天生育奖励假纳入生育津贴发放范围,但取消晚育假30天的生育津贴。政策调整后,参保人员享受的国家规定的产假和生育奖励假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生育津贴支付标准支付。生育津贴支付标准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和奖励假天数,这保障了参保职工享受现有生育津贴待遇标准不变。

  根据现行政策,凡是符合本市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均可享受128天假期的生育津贴(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加上30天生育奖励假)。因国家自2016年1月1日起取消晚育假,早于本市新修订的《计划生育条例》和生育保险政策出台时间,因此这次的《通知》规定,晚育假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不应同时享受。参保人员在2016年1月1日后生育,且在《通知》印发前已按原规定领取晚育假生育津贴的,不再享受生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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