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昨天,市法制办就《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 《办法》增加了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外的其他低收入家庭的救助内容,因病致贫可获得医疗救助,并将学前教育纳入救助范围。
关键词:救助;最低工资;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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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救助范围及类别扩大
低于最低工资或可申请救助
昨天,市法制办就《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办法》增加了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外的其他低收入家庭的救助内容,因病致贫可获得医疗救助,并将学前教育纳入救助范围。征求意见时间截止于明年1月26日。
非京籍家庭成员也享受救助
《办法》首先对低保制度进行了规定,对本市户籍居民组成的家庭,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符合社会救助家庭财产状况规定。此外,对本市户籍居民与非本市户籍居民组成的家庭,符合有关条件的,也可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或尚未独立生活的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区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对其中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大疾病患者,可以一定比例提高救助标准。
对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且符合社会救助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根据《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教育、住房等救助和临时救助。
市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增加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外的其他低收入家庭的救助内容,提升了低收入家庭救助的法律层级,解决了低收入家庭缺乏认定标准和调整机制的问题。
低收入家庭可申请医疗救助
《办法》扩大医疗救助范围,规定5类人员可申请医疗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因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家庭收入、支出、财产符合本市有关规定的重大疾病患者;市、区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