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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重庆117条河流进入禁渔期 非法捕捞或担负刑责
2017年02月27日 21:04 来源:央广网 作者:陈鹏 字号

内容摘要:同月23日,四名被告人分乘两辆摩托车到达“大坪河沟”,由被告人陶某甲、陶某乙将被告人陶某甲购买的15瓶甲氰菊酯投入河中,数小时后四名被告人共同捡起了152条小鲵。法院认为:被告人陶某甲、陶某乙、陶某丙、陶某丁违反自然保护区有关法规规定,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使用禁用的毒鱼方法,非法捕获重庆市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小鲵,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四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特别是对经常性从事非法捕捞的作案团伙、电捕鱼窝点,以及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的鱼贩子、餐饮场所等,将组织实施以“打团伙、端窝点”为重点的专项行动,坚决斩断“非法捕捞——鱼贩子——餐饮业”的利益输送链条,遏制非法捕捞现象蔓延。

关键词:非法捕捞;水域;有期徒刑;被告人陶某甲;捕捞水产品;禁渔区;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渔业资源;乌江;禁渔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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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广网重庆 2 月 27 日消息(记者陈鹏)记者今天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和重庆市农业委员会获悉,从 3 月 1 日 0 时开始,重庆市将正式实施新的禁渔制度,禁渔期为每年的 3 月 1 日 0 时至 6 月 30 日 24 时,重庆市境内长江、嘉陵江、乌江干流以及大宁河、培江、渠江、綦江等 117 条河流被纳入禁渔区范围,禁渔期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禁止挖沙采石。

  古语说“夏三月,川泽不入网罟,以成鱼鳖之生长”;“劝君莫食三月鲫,万千鱼仔在腹中”。重庆市水系发达,长江、嘉陵江、乌江等天然水域拥有大量的渔业资源,为了保障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重庆市从 1984 年开始实施了禁渔制度,但由于“以吃正宗野生鱼为荣”的畸形消费,暴利驱使导致电捕鱼等非法捕捞行为屡禁不止,再加上水域污染、非法挖沙采石等诸多因素影响,重庆市渔业资源及其水域生态环境保护仍然面临严峻形势。

  为更好地养护水生生物资源,重庆市农业委员会于 2016 年 11 月 3 日印发了《关于调整我市天然水域禁渔制度的通告》,重庆市政府办公厅专门印发了《关于加强天然水域禁渔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在禁渔期内,所有捕捞渔船按照指定位置实行集中停靠,所有涉渔餐饮场所不得销售源于天然水域的渔获物,全面停止河道采砂,保护鱼类栖息繁衍场所。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肆意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进行非法捕捞犯罪活动,造成了较为严重的生态资源破坏。对非法捕捞等破坏生态资源的犯罪行为,重庆法院始终秉持依法严厉惩治、决不姑息手软的态度。 2015 年 1 月至 2016 年 12 月,全市法院共受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审案件 233 件 , 审结 233 件,依法追究 484 名被告人刑事责任。

  2015 年 2 月 17 、 18 日,赵某某、江某某、郭某某连续两天在凌晨 1 时左右,携带自制炸药到重庆市乌江干流银盘电站附近水域。由赵某某点燃炸药后,赵某某和江某某负责舀鱼,郭某某负责驾驶渔船,三人两次共捕捞到花鲢、黄辣丁等 10 斤野生鱼。后被抓获。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郭某某、江某某违反国家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内采用爆炸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赵某某、郭某某、江某某在禁渔期两次用自制炸药在乌江水域干流段并在电站附近炸鱼,且被告人郭某某、江某某均系当地渔民,被告人郭某某曾因用危险物质炸鱼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其主观恶性均较大,不宜适用缓刑。综上所述,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赵某某、郭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江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5 年 7 月 22 日,被告人陶某甲邀约被告人陶某乙、陶某丙一同前往属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城口县岚天乡三河村小地名“大坪河沟”毒鱼。次日,被告人陶某甲又邀约被告人陶某丁一同前往,并独自到城口县城购买了 15 瓶甲氰菊酯用于毒鱼。同月 23 日,四名被告人分乘两辆摩托车到达“大坪河沟”,由被告人陶某甲、陶某乙将被告人陶某甲购买的 15 瓶甲氰菊酯投入河中,数小时后四名被告人共同捡起了 152 条小鲵。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从现场查获的小鲵和提取的标有甲氰菊酯的塑料瓶内均检出甲氰菊酯。法院认为:被告人陶某甲、陶某乙、陶某丙、陶某丁违反自然保护区有关法规规定,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使用禁用的毒鱼方法,非法捕获重庆市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小鲵,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四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故判处被告人陶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陶某乙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陶某丙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陶某丁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同时,为了确保缓刑的执行效果,达到保护自然保护区的目的,禁止四名被告人在一年内进入重庆市大巴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

  实行禁渔制度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今年,重庆市各地渔政、公安、工商、水利等执法机构还将在禁渔期组织开展部门间、区域间的联合执法行动。特别是对经常性从事非法捕捞的作案团伙、电捕鱼窝点,以及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的鱼贩子、餐饮场所等,将组织实施以“打团伙、端窝点”为重点的专项行动,坚决斩断“非法捕捞——鱼贩子——餐饮业”的利益输送链条,遏制非法捕捞现象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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