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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债转股实施机构可经营七项业务
2017年08月08日 15:33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陈莹莹 字号
关键词:征求意见稿;债转股;银监会;出资人;募集;债权;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新;同业;股权

内容摘要:8月 7日,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今年9月 6日。根据征求意见稿,商业银行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应当由一家境内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作为主出资人,其出资比例不低于拟设实施机构全部股本的50%。主出资人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等规定的要求,将实施机构纳入并表管理。对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进行必要的投资管理,自有资金可以开展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等业务,募集资金使用应符合资金募集用途.

关键词:征求意见稿;债转股;银监会;出资人;募集;债权;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新;同业;股权

作者简介:

  8月7日,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今年9月6日。根据征求意见稿,商业银行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应当由一家境内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作为主出资人,其出资比例不低于拟设实施机构全部股本的50%。主出资人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等规定的要求,将实施机构纳入并表管理。

  征求意见稿明确,实施机构主要从事债转股及其相关配套支持业务。经银监会批准,实施机构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以债转股为目的收购银行对企业的债权;将债权转为股权并对股权进行管理,对于未能转股的债权进行重组、转让、处置等必要管理;依法依规面向合格社会投资者募集资金用于实施债转股;发行金融债券,专项用于债转股;通过债券回购、同业拆借、同业借款等方式融入资金;对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进行必要的投资管理,自有资金可以开展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等业务,募集资金使用应符合资金募集用途;与债转股业务相关的财务顾问和咨询业务;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陈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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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陈莹莹 工作单位: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责编:冯瑶(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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